黃之鋒被判囚3個月 法官指應求情作判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1/17 12:43

最後更新: 2018/01/1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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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康攝)

律政司早前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而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法官判刑後,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聞判後代表黃之鋒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或暫緩執行裁決,因為黃之鋒面對的3個月判刑不長,待上訴聆訊時或已完成服刑,法官聞言即指他是採納駱的求情陳詞,為免黃之鋒未能參選才避免判以其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駱現時又申請暫緩,法官最後拒絕其申請。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亦代表黃浩銘作出類同申請,並指黃浩銘絕對不會棄保潛逃,而且本案是香港首宗同類案件,十分獨特,日後更高級的法院或會訂下判刑指引。而根據《高等法院條例》,原訟庭有權於民事程序中批准暫緩執行命令,但律政司一方則反對申請,並指原訟庭並無司法管轄權批准申請,答辯人應向上訴庭作出申請,尤其暫緩執行判決的做法較保釋等候上訴更為寬鬆,因答辯人毋須支付保釋金等。潘則回應指法庭大可批出有條件的暫緩或保釋。

駱其後表示更新其申請並採納潘的陳詞,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將有關申請押後至今午4時半再處理,期間黃之鋒及黃浩銘需還押懲教署看管。